遇到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户外广告须为政府发布应急信息提供“绿色通道”;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广告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深圳市局起草的《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修订草稿)》(以下简称《办法》)15日起通过深圳市法制办官方网站征求社会意见。
《办法》强调,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使用规范化的文字,内容真实、健康、合法。
对于经营性户外广告,《办法》要求其画面右下角应当标明批准文件文号和户外广告登记证号。户外广告有照明装置的,应当按照要求按时开、闭电源。至于招牌类广告,则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经营服务的信息,体积、规格应当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统一。
记者了解到,大城市中利用公共汽车两侧玻璃做宣传的户外广告比比皆是,此次《办法》对此作出规定:“在公共汽车前、后挡风玻璃和两侧玻璃上设置户外广告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记者了解到, 《办法》对户外广告的低碳、绿色和环保作出相关规定,但仅仅停留在“提倡”层面。具体为,“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提倡采用低碳、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鼓励创意设计,提高户外广告设置的品质。”
对于曾受部分市民诟病的“LED广告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电子显示屏专项方案、城市照明管理要求和电子显示屏光污染控制标准;设置时应当安装亮度自动调节装置,科学控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值得一提的是, 《办法》规定,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广告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
此外,如果发生特别重大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时,户外广告应为应急信息的发布提供“绿色通道”。《办法》要求,届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急信息内容,通知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人在电子显示屏中免费发布应急信息。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人应当在收到应急信息发布通知后1小时内组织发布。
据悉,不听从安排、未按要求发布公益广告的,处10000元罚款,有效期满后不予延期。未按要求发布应急信息或者特殊时期公益广告的,处10000元罚款,并撤销广告批准文件。
深圳市局指出:“《办法》增加了公益内容,是为了使户外广告的设置在服务经济需求前提下,也要确保满足公益宣传、应急警示信息发布等公共服务需要,更好地服务于城市管理和市民生活。”
记者了解到,此前上海、珠海等地都对户外公益广告内容比例作出规定。其中,上海规定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所占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后暂不发布广告超过15日的,应当设置公益广告。
记者了解到,深圳此次突出户外广告的公益义务,明确了日常公益广告的发布原则,即坚持“政府主导、企业配合、政策鼓励、适当补贴”原则。同时规定,相关部门在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时,应当预留一定比例的户外广告资源用于发布公益广告。另外,举办国际性文体活动或者重大庆典活动期间,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根据通告要求,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公益广告发布工作,发布的通告中应当具有相应补偿条款。
“学习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先进地区的做法,设置10%的公益内容比例,很好,能够提升深圳的吸引力。”深圳市代表杨剑昌表示,户外广告是社会的公共资源,多发布一些比如深圳文化、法制政策、社保知识等公益性内容,不仅能够体现深圳这所城市的人性化关怀,提高对于外来务工人员的吸引力,还能提升城市形象,营造良好的城市氛围,有利于招商引资。“一般来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通用比例是15%,但深圳目前处于探索阶段,建议以后逐步提高公益内容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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