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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平台注册官网|【IBE】洁净厂房“专用消防口”或“消防救援窗”处

  洁净厂房是工业建筑中厂房的一种特殊形式,按使用功能可细分为电子工业洁净厂房、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等不同类别。洁净厂房的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洁净厂房标准的规定。即各类洁净厂房应符合《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13的规定,电子工业洁净厂房和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尚应分别符合《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72-2008、《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GB50457-2019的规定。以上三本现行洁净厂房规范或标准中,“专用消防口”或“消防救援窗”处设置红色应急照明灯的条文均为强制性条文。如表一所示:

  依据《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50073-2013第9.2.6条条文说明:正文中“在专用消防口处应设置疏散标志”,应为“在专用消防口设红色应急灯”。

  1、洁净区各层专用消防口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的有关规定;

  洁净厂房同层洁净室(区)外墙应设可供消防人员通往厂房洁净室(区)的门窗,其门窗洞口间距大于80m时,应在该段外墙的适当部位设置专用消防口。

  专用消防口的宽度不应小于750mm,高度不应小于1800mm,并应有明显标志。楼层的专用消防口应设置阳台,并从二层开始向上层架设钢梯。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应在每层外墙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窗口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专用消防口设置的目的和要求,见《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50073-2013第5.2.10条条文说明:“洁净厂房空间密闭,设有人员净化和物料净化设施,火灾发生后,扑救极为不利。洁净厂房同层外墙设通往洁净区的门窗或专用消防口后,可方便消防人员的进入及扑救,为此,本条对洁净厂房设置专用消防口作了强制性规定”。作为相应的配套措施,GB50073-2013第9.2.6条规定,“在专用消防口处应设置疏散标志”,条文说明明确“在专用消防口设红色应急灯,以便于消防人员及时进入厂房进行灭火”。

  消防救援窗的设置规定,始于2015年5月1日实施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GB50016-2014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章节,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即第7.2.4条、第7.2.5条。其中第7.2.4条为强制性条文:“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该条条文说明阐述了设置消防救援窗的缘由和目的:“本条是根据近些年我国建筑发展和实际灭火中总结的经验教训确定的。过去,绝大部分建筑均开设有外窗。而现在,不仅仓库、洁净厂房无外窗或外窗开设少,而且一些大型公共建筑,如商场、商业综合体、设置玻璃幕墙或金属幕墙的建筑等,在外墙上均很少设置可直接开向室外并可供人员进入的外窗。而在实际火灾事故中,大部分建筑的火灾在到达时均已发展到比较大的规模,从楼梯间进入有时难以直接接近火源,但灭火时只有将灭火剂直接作用于火源或燃烧的可燃物,才能有效灭火。因此,在建筑的外墙设置可供专业消防人员使用的入口,对于方便消防员灭火救援十分必要。救援窗口的设置既要结合楼层走道在外墙上的开口、还要结合避难层、避难间以及救援场地,在外墙上选择合适的位置进行设置。”

  通过表三对比可见,专用消防口与消防救援窗设置缘由和目的一致,其中GB50016-2014(2018年版)的消防救援窗,不仅适用洁净厂房,还适用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筑中各类别厂房和仓库。消防救援窗的设置部位、数量要求高于专用消防口;GB50073-2013 第5.2.10条中有“楼层的专用消防口应设置阳台,并从二层开始向上层架设钢梯” 的要求,而GB50016-2014第7.2.5条消防救援窗未有相应规定。

  综上所述:适用GB50016-2014 的洁净厂房,“专用消防口”应按相关区域“消防救援窗”认定。实际设计中,应与建筑专业配合,按照洁净厂房消防救援窗设置部位和数量,在相应部位设置红色应急照明灯,以满足表一相关条文规定。

  鉴于三本现行洁净厂房规范或标准中,仅GB50457-2019第11.2.8条明确设置部位为“消防救援窗”,而“专用消防口” 与“消防救援窗”为不同术语,且存在部分不同之处,因此,仅医药工业洁净厂房消防救援窗处未设红色应急照明灯的情况,应判定为违反强制性条文,其他类型洁净厂房消防救援窗处未设红色应急照明灯时,不判定为违反强条。

  由表一强制性条文可知,专用消防口或消防救援窗处红色应急照明灯属于消防应急照明,应满足《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相关规定。消防应急照明如何控制,需要先确定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形式,详表四: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形式:由表五可知,依据《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50073-2013第9.3.3条,对于洁净厂房,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强制性规定;设置消防控制室,GB50472-2008、GB50457-2019都是“应”字条文。按照GB 51309-2018第3.1.2条,当设置消防控制室时,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时,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满足《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试行)》(2021年3月)第5.3.2条规定的局部改造项目除外)。

  确定了系统形式之后,还要理清红色应急照明灯属于应急照明灯具还是应急标志灯具。对照GB 51309-2018第2节术语以下条文:

  2.0.5条: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用图形、文字指示疏散方向,指示疏散出口安全出口、楼层、避难层(间)、残疾人通道的灯具。(条文说明: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是用于指示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疏散路径、消防设施位置等重要信息的灯具。)

  显然,洁净厂房红色应急照明灯用于指示专用消防口或消防救援窗位置,故应属于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其灯具的选择应符合GB 51309-2018第3.2.1条以下规定:

  综上所述,按照GB 51309-2018第3.1.2条“应”字条文规定,洁净厂房红色应急照明灯控制,应满足集中控制型系统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控制要求(标准用词说明: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其中非火灾状态下的控制设计,见GB51309-2018第3.6.5~3.6.7条;火灾状态下的控制设计,见GB51309-2018第3.6.9、3.6.10条。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实施日期2019年3月1日)

  1 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且不应超过0.5h;

  2 系统主电源恢复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其配接灯具的光源恢复原工作状态;灯具持续点亮时间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时间,且系统主电源仍未恢复供电时,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其配接灯具的光源熄灭。

  1 为该区域内设置灯具供配电的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在主电源供电状态下,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 该区域正常照明电源恢复供电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灯具的光源恢复原工作状态。

  系统自动应急启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控制系统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系统手动应急启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控制系统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对照表二中《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50073-2013第5.2.10条,洁净室(区)同层外墙救援窗处设置红色应急照明灯,即满足强条要求。洁净室(区)位于公共建筑等非洁净厂房建筑内时,参照此条执行,即建议洁净室(区)外墙救援窗处设置红色应急照明灯。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50472-2008、《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50073-2013中“专用消防口”,应按相关区域“消防救援窗”认定。实际设计中,应与建筑专业配合,按照洁净厂房消防救援窗设置部位和数量,在相应部位设置红色应急照明指示灯。

  洁净厂房红色应急照明灯控制,按照相关“应”字条文规定,应满足集中控制型系统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控制要求。(满足《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试行)》(2021年3月)第5.3.2条规定的局部改造项目除外)。

  洁净厂房洁净室(区)同层外墙救援窗处设置红色应急照明灯,即满足强制性条文要求。洁净室(区)位于公共建筑等非洁净厂房建筑内时,建议洁净室(区)外墙救援窗处设置红色应急照明灯。

  梁华梅——硕士,正高级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中设安泰(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电气审查咨询室副主任,资深审查咨询师。